成年人监护权流程 - 2.庭审前
本页主题包括
简介
设立监护权是一个正式、公开的法律流程。若有人希望向马里兰州巡回法庭提交指定其为“被指称残疾人”的监护人之申请时,需办理该手续。注意:在法庭依据符合资格的医疗证据、宣誓书或意见书认定残疾人身份之前,残疾人始终为“被指称”残疾人。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假定该等人士具有行为能力。如果法院认定某人系残疾人,法庭将任命某人(通常是其利害关系人)担任监护人,并发布命令,规定该任命的条款和条件。
谁可以提交申请?
任何向法庭递交监护权申请的人士(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定义的利害关系人。 了解更多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信息。
查阅有关法律: 《马里兰州法典》不动产与信托第 § 13-101 条
相关规定: 《马里兰州条例》第 10-103 条
地点
您必须向被指称残疾人居住所在县的巡回法庭提出申请。对于人身监护权申请,可以在被指称残疾人住院所在县提出,或对于非居民被指称残疾人,可以在其当时所在县提出申请。
对非马里兰州居住的残疾人的财产监护权申请,可以向其人身监护权申请所在县提出,或向在任何被指称残疾人财产所在县提出。
人身和财产监护权通常在同一份申请书中提出,但也可以分开申请。
相关规定: 《马里兰州条例》第 10-201 和 10-301 条
申请内容
《马里兰州条例》说明了申请书中应包括哪些内容的详细指导,法庭表格可在马里兰州法院网站下载。
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被指称残疾人和所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详细信息。“申请人”是请求法庭为被指称残疾人指定监护人的人士。“被指称残疾人”是指您请求法庭指定监护人管理其人身和/或财务事务的人士。“利害关系人”是由法律明确界定的人士,而非仅是监护权法律程序中有利害关系的人士。
申请书一般还必须规定:
- 残疾性质说明,
- 残疾如何影响被指称残疾人的能力发挥,以及
- 为什么应该指定监护人。
《马里兰州条例》特别规定,申请人需详细举例,证明设立人身或财产监护人所需的每一个证据要素。例如,在指定人身监护人的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具体说明被指称残疾人无法就其本人作出或传达负责任决定的事实。如果申请财产监护权,则需要具体例子说明被指称残疾人无法有效管理其财产和事务。申请人须陈述限制性较小的备选方案,包括说明已尝试该等方案且失败。
虽然规定没有明确要求,但对于申请人来说,最好包括导致申请人决定提交监护申请书的事件之详细背景描述。申请书应该“讲述情形。”若因出现重大医疗问题、家庭不和等复杂情况而提交申请,或申请事项会引起争议时,尤其需要详细描述事发情形。提供详细的历史记录可以让法庭知悉情况,也可以保护申请人免受恶意起诉的指控。这一策略最终也可能有助于协助申请人从监护财产中收回其法律费用。
任何申请书还必须披露是否在另一法律程序中为被指称残疾人的指定监护人或保护人,或是否存在指定监护人的文书。若残疾人由律师代理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律师的姓名和地址。若不是,申请人应提起动议,请求法庭指派一名律师,代表被指称残疾人参加监护权法律程序。
如果寻求财产监护权,申请书应说明被指称残疾人资产情况,包括这些资产的现值。
相关规定: 《马里兰州条例》第 10-112, 10-201, 和 10-301 条
无行为能力证明
申请书必须附有两份由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出具的证明,他们对被指称残疾人进行了检查或评估,证明被指称残疾人实际上是残疾人,需要监护。以下人士可签发该等证明:
- 两位获得美国行医执照的医生;或
- 一名执业医师和一名执业心理学家或一名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
每份证明必须述明:
- 进行检查或评估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资格
- 有关该等人士与被指称残疾人来往过程的简短介绍
- 残疾人最近一次检查或评估的日期;以及
- 该人士的意见:
- 残疾的原因、性质、程度和可能的持续时间
- 是否需要机构护理,或
- 残疾人是否有足够的心智能力理解监护人的性质并同意监护人的任命。
申请书提交之日前 21 天内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或评估。马里兰州法庭网站可下载单独的表格,供医生,心理学家和执业临床社工填写证明。
这些证明可在监护权听证会上用作残疾的证据,无需医生、心理学家或社工在场或作证,除利害关系方要求该等人士在法庭上作证外。这些证明通常是法庭决定指定监护人的唯一残疾证据。若残疾人的控制人拒绝接受检查而无法对其进行评估,则法庭可以下令进行检查。
相关规定:《马里兰州条例》第 10-202 和 10-205(b) 条
示因令
申请书提交后,法庭将签署一项“示因令”,要求被指称残疾人,通过其律师以及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通常是从他们收到命令副本之日起 20 天内,对监护权申请作出回应。示因令还将规定对监护权申请进行庭审的日期和时间。
申请人有责任确保残疾人、其律师和所有利害关系人在示因令中法庭所规定时间内收到一份示因令副本。监护权申请书、医生证明和其它所需文件的副本也必须与示因令的副本一起送达。
相关规定: 《马里兰州条例》第 10-104, 10-203, 和 10-302 条
任命律师
在提交被指称残疾人人身和/或财产监护权申请后,法庭将为尚未选择律师的残疾人指定一名律师。这是为了确保被指称残疾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在监护权法律程序中不受侵犯,特别是被指称残疾人面临重大通常是永久性的失去其基本权利和自由。进一步了解指定律师的职责。
查阅有关法律:《马里兰州法典》不动产与信托第 § 13-211 和 § 13-705 条
相关规定: 《马里兰州条例》第 10-106 条, 马里兰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监护权诉讼代理律师指南
听证会前声明
法院可以签发命令,指示当事人和对申请书或示因令作出答复的利害关系人,提交简短的听证会前声明。该等听证会前声明须包括以下主题:
- 被指称残疾人参加听证会 – 被指称残疾人是否亲自或通过远程电子方式参与听证会。是否提供特殊便利,以协助参加听证会?若被指称残疾人未参加残疾听证会,那为什么不参加呢?注意这些问题的答复取决于律师与客户的特权关系。
- 陪审制 – 被指称残疾人是否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 约定和限制 - 对任何问题有规定或限制吗?约定是当事人之间就某些事实或问题达成的协议。
- 当事方立场 -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下列事项的立场是什么:
- 需要监护权;
- 用限制较少的方案以替代监护权或限制监护人的权力;
- 指定拟定监护人以及与该拟定指定有关的任何问题;
- 在诉讼中提交的诉状或文件中先前未确定的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该人士与被指称残疾人的关系,以及与该利害关系人的指定或其服务有关的任何问题,
- 任何财产的描述、位置和价值,包括先前在诉讼中提交的诉状或文件中未指明的任何财产;以及
- 专家证词。
- 安排顾虑– 除因医疗需要而举行加急听证会外,是否有任何特殊的日程安排问题(《马里兰州条例》第 10-201(f)条所述)?
- 现有文件 - 是否有现有的授权书、预先医疗指示或其它类似文件?
- 调解 –调解会有帮助吗?如果是,调解应该包括哪些问题?
- 独立调查员- 应该任命一名独立调查员吗?如果是,目的是什么?(关于任命独立调查员的信息,见下文。)
法庭命令将说明须向法院提交听证会前声明的日期。
相关规定: 《马里兰州条例》第 10-106.1 条
任命调查员
法庭可能委任独立调查员调查案件事实,并向本法庭报告。该调查员不能是残疾人或参与诉讼的任何其他方的辩护人。法庭指定的调查员的费用从监护财产中支付,或按法庭指示的其它方式支付。
相关规定: 《马里兰州条例》第 10-106.2 条